首页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五章 作业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二节 第五章 作业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港口经营人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按承运人提供的客船班期时刻表安排客船泊位。 第九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对客船的行李和货物装卸应予优先安排。如遇客船晚点,应尽力压缩客船的停港时间。 第九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负责旅客自进入候船室至登上客船(或舷梯)前或自离开客船(或舷梯)至出站期间的安全。 第九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负责行李自办理托运手续至装入客船行李舱或自客船行李舱卸出至交付旅客期间的安全质量。 第九十七条 客运站应配备旅客上下船客梯和安全网,并负责搭拴工作。 第九十八条 旅客上下船应与行李、货物(车辆)装卸作业隔开,不得交叉作业。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