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8月21日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10月25日水利部令第58号公布 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水库的降等与报废。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管理的原则,强化综合治理,统筹考虑工程安全、功能和效益发挥以及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因素,进行科学论证,合理妥善实施,同步… 第五条 降等是指将原设计工程等别降低进行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可以予以降等: 第六条 报废是指水库失去原有功能和利用价值,去除大坝蓄水作用和碍洪影响,以确保安全的措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可以予以报废: 第七条 水库需要降等或者报废的,按照下列管理权限组织论证,编制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评估报告。 第八条 经评估符合降等或者报废条件的,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水库降等或者报废申请,并提交降等或者报废评估报告、征… 第九条 审批机关收到水库降等或者报废申请后,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查。审查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单位代表和水利规划、水文水资源、工程地质、水工结构、工程管理… 第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水库降等或者报废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批复。审批结果应当报水库建设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复意见,及时组织实施水库降等或者报废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水库降等的组织实施包括以下措施: 第十三条 水库报废的组织实施包括以下措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库降等或者报废措施完成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降等或者报废水库措施完成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水库降等或者报废后,产生的土地等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用于水库管理人员安置;涉及资产处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水库降等或者报废工作中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水库降等或者报废工作完成后,应当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水库降等或者报废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第二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管辖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按照该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