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2025年) 第九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审批机关收到水库降等或者报废申请后,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查。审查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单位代表和水利规划、水文水资源、工程地质、水工结构、工程管理、生态环境等方面专家参加。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降等或者报废的水库涉及流域防洪、调水、联合调度的,应当征得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