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管辖权限范围内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等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其管辖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