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水库需要降等或者报废的,按照下列管理权限组织论证,编制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评估报告。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库,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评估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组织编制评估报告,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评估报告应当依据水利部有关技术标准,论证降等或者报废的理由、依据和应当采取的措施等。根据水库等别,评估报告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编制。
水库降等为塘坝等其他蓄水工程的,应当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和管理措施。
水库报废的,原则上应当拆除大坝;经评估可以不全部拆除大坝的,应当满足安全行洪要求,保留的结构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