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水库报废的组织实施包括以下措施:

工程处置措施;

安全行洪和度汛措施;

必要的生态修复措施;

按照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开展水库管理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水库管理人员安置;

相关资料整编、归档和移交;

批复意见确定的其他措施。

工程处置措施涉及大坝拆除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