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水库降等的组织实施包括以下措施:
必要的工程处置措施;
修订并完成水库调度规程(方案、运用计划)、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的审批或者备案,落实各项运行管理制度;
重新划定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重新确定生态流量目标;
按照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开展水库管理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水库管理人员安置;
相关资料整编和归档;
批复意见确定的其他措施。
必要的工程处置措施;
修订并完成水库调度规程(方案、运用计划)、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的审批或者备案,落实各项运行管理制度;
重新划定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重新确定生态流量目标;
按照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开展水库管理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水库管理人员安置;
相关资料整编和归档;
批复意见确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