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库降等或者报废措施完成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降等或者报废水库措施完成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 水库降等或者报废措施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完成情况及时报告审批机关。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