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2年) 第二章 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水利财政性资金银行 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水利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预算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逐级向主管单位和财政部提出开设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并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二条 开设特设账户申请由水利部统一提出并报财政部审批。预算单位在收到水利部的通知后,方可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申请设立银行账户时,应提出开设银行账户申请,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申请表》(附表一〔略〕),逐级报主管单位审核、汇总后,由水利部填写《财政授权支… 第十四条 设立银行账户申请经财政部批准后,水利部书面通知二级预算单位,并由二级预算单位按预算管理级次逐级向下通知。申请设立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应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 第十五条 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附《拨款预算科目名称》。在《拨款预算科目名称》中,科目编号是指预算科目代码,名称是指预算科目名称,财政部主管司是指财政部农业… 第十六条 印鉴卡内容如需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填写《预算单位印鉴卡变更申请书》(附表五〔略〕),逐级报主管单位审核;二级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变更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银行账户,要按本办法第十条至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节 水利财政性资金银行 第十九条 水利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水利财政预算内资金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通过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授权支付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特殊专项支出通过特设专户办理。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等,以及财政部批准的特…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财政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账户和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 第二十三条 有内部报账单位(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内部管理单位)的预算单位,应合理确定内部报账单位的备用金额度,当内部报账单位的备用金达不到确定的额度时,预算单位可从零余额账…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用于财政部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将该专户资金与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转存。 第三节 水利财政性资金账册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层预算单位应按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按资金性质进行会计核算、登记会计账簿。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主管单位应按直属单位设置辅助账册,按类、款、项分别反映所属单位水利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计划的批复和支付情况、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批复及支用情况。其中基本建设、科… 第二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并完善后,水利财政性资金账册体系,应采用电子化的手段进行管理。 第十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