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2年) 第二章 水利财政性资金银行 第一节 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2年) 第一节 第二章 水利财政性资金银行 第一节 水利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预算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逐级向主管单位和财政部提出开设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并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二条 开设特设账户申请由水利部统一提出并报财政部审批。预算单位在收到水利部的通知后,方可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申请设立银行账户时,应提出开设银行账户申请,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申请表》(附表一〔略〕),逐级报主管单位审核、汇总后,由水利部填写《财政授权支… 第十四条 设立银行账户申请经财政部批准后,水利部书面通知二级预算单位,并由二级预算单位按预算管理级次逐级向下通知。申请设立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应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 第十五条 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附《拨款预算科目名称》。在《拨款预算科目名称》中,科目编号是指预算科目代码,名称是指预算科目名称,财政部主管司是指财政部农业… 第十六条 印鉴卡内容如需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填写《预算单位印鉴卡变更申请书》(附表五〔略〕),逐级报主管单位审核;二级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变更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银行账户,要按本办法第十条至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