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设立银行账户申请经财政部批准后,水利部书面通知二级预算单位,并由二级预算单位按预算管理级次逐级向下通知。申请设立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应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表三〔略〕),自留一份,逐级报各级主管单位留存一份;水利部填写《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表四〔略〕),自留一份,连同所属预算单位报送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并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查同意后,书面通知代理银行,为各预算单位开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