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2年) 第二章 水利财政性资金银行 第二节 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2年) 第二节 第二章 水利财政性资金银行 第二节 水利财政性资金银行 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水利财政预算内资金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通过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授权支付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特殊专项支出通过特设专户办理。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等,以及财政部批准的特…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财政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账户和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 第二十三条 有内部报账单位(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内部管理单位)的预算单位,应合理确定内部报账单位的备用金额度,当内部报账单位的备用金达不到确定的额度时,预算单位可从零余额账…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用于财政部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将该专户资金与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转存。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