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2年) 第二章 水利财政性资金银行 第二节 水利财政性资金银行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水利财政性资金银行 第二节 水利财政性资金银行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等,以及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