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积极探索和规范推进黄河流域跨省区用水权交易的意见(2025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黄河水利委员会,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省(自治区)水利厅,中国水权交易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水权制度建设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探索和规范推进黄河流域(包括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以下简称黄河流域)跨省区用…

一、 总体要求

二、 完善用水权初始分配体系

(一) 细化明晰区域水权。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批复的可用水量,作为相关省区在黄河流域的用水权利边界。黄河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批复的可用水量,作为相关省区在… (二) 严格核定取用水户的取水权。对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用水户),从严核定许可水量,通过发放取水许可证明晰取用水户的取水权。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 (三) 明晰灌区和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户的用水权。对灌区内的灌溉用水户,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或由灌区管理单位下达用水指标、用水计…

三、 积极推动跨省区用水权交易

(四) 鼓励区域之间开展跨省区用水权交易。支持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对区域可用水量内的结余、预留或闲置水量开展省际间、跨省区市县间的交易,… 其中,下游省区向上游省区进行用水权转让的,只能分段(河源至河口镇,河口镇至桃花峪,桃花峪至入海口)实施,在黄河流域同一河段内进行,且应在交易前对交易可能产生的生… (五) 支持取用水户之间开展跨省区取水权交易。取用水户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鼓励其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有偿转让相应的取水权。 对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将工程完全达效前暂时结余的取水许可指标,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依托河流水系、供水工程、灌… (六) 创新跨省区用水权交易措施。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探索对区域、取用水户、灌区和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户节余或闲置的可用水量进行回购或… 因地制宜推进跨省区非常规水交易、水预算节余额度交易,以及具备利用黄河水、外调水、非常规水等多水源的省区之间通过用水权交易促进水源置换。鼓励社会资本、金融机构通过…

四、 健全用水权交易平台体系

(七) 强化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应用。充分发挥中国水权交易所作为国家用水权交易平台的作用,优化平台结构和功能设计,健全黄河流域、区域用水权交易平台体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 (八) 推进用水权相对集中交易。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应用的要求,引导各类交易主体充分应用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开展交易。黄河流域跨省区、水…

五、 完善水资源监测体系

(九) 加快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全国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总体工作方案(2024—2027年)》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 (十) 强化用水权交易与水资源管理信息共享。国家用水权交易平台应强化全国水权交易系统与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黄河水量总调度中心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取用水监测计量数据…

六、 加强用水权交易市场监管

(十一) 实行用水权交易负面清单管理。在积极探索黄河流域跨省区用水权交易过程中,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逐步细化明确用水权交易负面… (十二) 加强用水权交易日常监管。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用水权交易日常监管,重点对用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是否属于负面清单的情… 从黄河流域向外流域进行用水权转让的,因交易新增引黄灌溉用水量的,交易转让方所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交易前书面征得黄河水利委员会同意。跨省区用水权交易涉及黄河…

七、 强化用水权交易组织保障

(十三) 加强组织领导。水利部将加强跟踪指导,对各地用水权交易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监管。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把黄河流域用水权交易制度体系建设作为落… (十四) 加强沟通协作。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工作联系,切实加强在用水权初始分配、取用水管理、水量调度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及时研究解… (十五) 加强宣传引导。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开用水权交易有关信息,加大对用水权交易宣传报道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在用水权交易方面的经验做法和典型… 黄河流域省内跨市县之间开展的用水权交易以及其他流域开展的跨省区、省内跨市县之间的用水权交易,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