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积极探索和规范推进黄河流域跨省区用水权交易的意见(2025年) (六)

(六) 创新跨省区用水权交易措施。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探索对区域、取用水户、灌区和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户节余或闲置的可用水量进行回购或收储,在保障区域生活、农业、生态合理用水需求下,将回购与收储的可用水量用于开展跨省区用水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