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积极探索和规范推进黄河流域跨省区用水权交易的意见(2025年) 其中,下游省区向上游省区进行用水权转让的,只能分段(河源至河口镇,河口镇至桃花峪,桃花峪至入海口)实施,在黄河流域同一河段内进行,且应在交易前对交易可能产生的生态环境不利影响进行充分论证,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开展交易。

其中,下游省区向上游省区进行用水权转让的,只能分段(河源至河口镇,河口镇至桃花峪,桃花峪至入海口)实施,在黄河流域同一河段内进行,且应在交易前对交易可能产生的生态环境不利影响进行充分论证,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开展交易。

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将协议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和水利部备案,年度水量调度计划需要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变更。交易期间,交易水量占转让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不占受让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交易期满后,交易的用水权归还转让方,交易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