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2024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管理机构: 蓄滞洪区是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适时及量分蓄超额洪水、削减洪峰、扩大行洪能力,确保重要防洪保护目标安全具有极其重要作用。为进一步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

一、 总体要求

二、 严格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一) 审批权限 (二) 审批程序 1. 申请。建设单位应向有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提交审批申请书、项目建设所依据的文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与利益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情况说明。建设单… 2. 技术审查。审批机关应组织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重点评估项目建设与防洪规划、洪水调度安排、行蓄滞洪能力、抢险救援需要等符合性、项目对蓄洪的影响及保持蓄滞… 3. 审批。审批机关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技术审查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 4. 变更。项目功能、用地、规模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首次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变更后,方可施工。 (三) 审批要求 1. 下列对洪水影响较大的项目,依法不予许可: (1) 不符合相关规划、洪水调度安排、防洪技术标准及当地防洪减灾要求的项目; (2) 不符合蓄滞洪区建设和管理要求的项目; (3) 位于行洪通道内或影响进(退)洪设施运用效果的项目; (4) 易导致人口迁入、不利于控制蓄滞洪区人口的产业园、科技园、城市新区等项目; (5) 可以避让的铁路、道路、管线等线性工程项目; (6) 已建成安全区以外的下列项目:垃圾、生物能发电类项目;污水处理厂;生产、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或者水毁后导致严重污染的项目;位于国家重要和一般蓄滞洪区的仓储、工厂、房… (7) 审查认为其他不应许可的项目。 2. 其他审批要求: (1) 确实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占用蓄滞洪容积较大的,应制定落实保持蓄滞洪容积和功能的措施,并制定落实防洪自保措施; (2) 确实无法避让的线性工程应选取适宜的布局和结构形式,留出足够的行洪、抢险和水上救生通道; (3)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用于当地居民教育、生活的学校、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应具备集体避洪或撤离能力; (4) 涉及河湖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控水域岸线利用行为; (5) 已通过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的各类水工程、仅涉及河湖管理范围且已通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项目无需许可; (6) 若蓄滞洪区所在地有蓄滞洪区产业管控等政策,按照从严原则执行。

三、 加强监督管理

(一) 落实监管责任 (二) 健全监管机制 (三) 加强过程监管 (四) 强化社会监督 (五) 严肃执法问责

四、 保障措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水利部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