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2024年) (一)
(一) 审批权限
水利部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蓄滞洪区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国家蓄滞洪区及长江流域汉江中下游蓄滞洪区、参照国家蓄滞洪区实施运用补偿的蓄滞洪区(均不含已建成安全区、安全台)内的项目由水利部许可。
其他蓄滞洪区(不含已建成安全区、安全台)内的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蓄滞洪区已建成安全区(包括安全台,下同)内的项目,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具体权限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已建成安全区内可根据实际探索开展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相应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