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2024年) (三)

(三) 加强过程监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将施工安排报送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蓄滞洪区管理单位,跨汛期施工项目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开工后,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跟踪监督管理。项目安排有防洪工程设施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优先建设;投入生产或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经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验收通过。审批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信用监管,对批建不符、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编造篡改数据的,依法纳入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