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包括执照基础部分和岗位签注部分。 第六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七条 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其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申请航行情报员执照。 第八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考试分为笔试和技能考试。申请人笔试成绩达到百分制的80分,技能考试成绩达到5分制的4分为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在下次考试前45天向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提出补考申请。补考限为一次,补考的内容为考试未通过的项目。 第十条 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将上述考试合格的执照申请人名单和填写完整的本规则附件二《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颁发审查报告表》各一份,于每年的四月十日和十月十日前提交民航总局空… 第十一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经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人批准后颁发。 第十二条 担任民用航空航行情报课程教学的院校教师可以申请航行情报员执照,其执照的申请、考试和颁发程序按本规则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