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其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申请航行情报员执照。

填写本规则附件一《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表》;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和培训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向其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递交执照申请表;

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组织符合本规则第六条条件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内容进行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