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将上述考试合格的执照申请人名单和填写完整的本规则附件二《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颁发审查报告表》各一份,于每年的四月十日和十月十日前提交民航总局空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