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颁发。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制定航行情报员执照考试标准,并负责航行情报员执照审批和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区执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人的审查、考试,并负责本地区航行情报员执照的管理。
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未设空中交通管理局的,是指该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空中交通管理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