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是航行情报人员从事航行情报工作的资格证书。未按本规则取得航行情报员执照的,不得从事航行情报服务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