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以下简称航行情报员)是指从事航行通告、航行情报讲解、飞行程序设计、航行情报编辑和航行情报管理的人员。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