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一章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并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 第三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是航行情报人员从事航行情报工作的资格证书。未按本规则取得航行情报员执照的,不得从事航行情报服务工作。 第四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颁发。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