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二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二条 担任民用航空航行情报课程教学的院校教师可以申请航行情报员执照,其执照的申请、考试和颁发程序按本规则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