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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七条 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应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第九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在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1次执照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合格证书。该合格证书用于申请气象人员执照,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条 执照考试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1《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本规则附件2《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申请表》。 第十二条 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对申请条件进行确认后,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执照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最近1年内实习经历证明、执… 第十三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总局空管局。 第十四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自收到民航地区空管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报请民航总局做出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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