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章 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条 执照考试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1《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进行。 执照考试分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两部分。基本知识部分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基本技能部分按优、良、中、差评定在“良”(含)以上的为合格。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