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章 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在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1次执照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合格证书。该合格证书用于申请气象人员执照,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