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人应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气象观测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照气象观测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6个月的航空气象观测实习;
气象预报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照气象观测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3个月的航空气象观测实习;在持照气象预报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6个月的航空气象预报实习;
气象机务专业的申请人在相应的持照气象机务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6个月相应专业的实习。
非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专业人员、从事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知识教学工作的人员,申请气象人员执照时,参照前款规定的业务经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