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章 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二条 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对申请条件进行确认后,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执照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最近1年内实习经历证明、执照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和照片。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