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章 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三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总局空管局。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