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章 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四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自收到民航地区空管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报请民航总局做出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气象人员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地区空管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