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执照的注册 第十五条 气象人员执照长期有效。气象人员执照实行定期注册制度,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在注册的有效期满前,由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进行执照考试,对合格人员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持照人应当接受民航总局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航地区空管局不予注册: 第十八条 持照人在获得注册的地区以外从事相应的工作,应当到从事相应工作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重新注册;未经重新注册的,不得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注册条件适用本规则第十五… 第十九条 气象人员执照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遗失执照者应当向其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地区空管局报民航总局空管局审核,经民航总局批准后补发。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