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气象人员执照长期有效。气象人员执照实行定期注册制度,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在注册的有效期满前,由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进行执照考试,对合格人员进行注册。在颁发执照的同时,由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进行首次注册。

持有气象人员执照的人员(以下简称持照人),其执照未经注册或者超过注册有效期的,不得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