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航地区空管局不予注册:
调离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岗位的;
连续半年(含)以上未在其执照所载明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岗位工作,且返回岗位实习期未满1个月的;
未通过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执照考试的;
未通过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培训的。
持照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对飞行安全重大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取消其现行有效的注册并在2年内不予注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现行有效的注册并不再予以注册。
调离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岗位的;
连续半年(含)以上未在其执照所载明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岗位工作,且返回岗位实习期未满1个月的;
未通过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执照考试的;
未通过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培训的。
持照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对飞行安全重大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取消其现行有效的注册并在2年内不予注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现行有效的注册并不再予以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