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四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节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节 第四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岗位培训职责如下: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开展岗位培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五条 岗位培训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六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岗位培训教员由本单位聘任,报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岗位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第二十八条 岗位培训教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二十九条 受训人在岗位培训期间未经教员允许,不得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或操作各种设备。 第三十条 开展岗位培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第三十一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每年年底前应当将本单位的本年度培训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岗位培训计划报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每年1月份应当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培训安排的总体情况上报… 第三十二条 岗位培训应当在培训主管领导下按计划实施。 第三十三条 实施民用航空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应当成立培训组。培训组应当为每一位受训人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培训的种类、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受训人、培训机构、培训教… 第三十四条 岗位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由培训主管和培训教员共同实施。 第三十五条 岗位培训结束后,培训主管应当填写本规定附件三规定的《受训人岗位培训登记表》并存入民用航空情报人员技术档案。 第三十六条 完成培训后,受训人所在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每位受训人岗位培训记录。 第三十七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为本单位民用航空情报人员在申请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或者执照注册时出具培训证明。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