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岗位培训教员享有下列权利:

根据培训情况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出受训人结束培训的建议;

纠正受训人的工作;

按照规定对受训人进行考核;

参加教员再提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