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岗位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将自己所掌握的民用航空情报知识、技能传授给受训人;

对受训人在受训期间的工作,进行不间断的指导、监督,并对其正确与否负责;

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并对培训质量负责;

适时对受训人进行讲评,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适时填写培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