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岗位培训教员由本单位聘任,报地区管理局备案。

教员不再符合聘任条件或者不能正确履行教员职责的,原聘任单位应当及时解聘,并报地区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