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岗位培训职责如下:

制定本单位的岗位培训计划,适时修改和补充,并组织实施;

依据规定和岗位培训计划,拟定本单位的培训方案,并适时修改和补充;

组织编写适用于本单位的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教材;

选拔、聘任、培训本单位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教员,组建培训组;

根据培训组的建议,决定结束培训、追加培训、暂停培训、继续培训或终止培训;

检查本单位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