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实施民用航空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应当成立培训组。培训组应当为每一位受训人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培训的种类、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受训人、培训机构、培训教员、培训主管、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进行模拟操作和实际操

作时,每名受训人应当有一名相应的岗位培训教员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