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 第二十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本企业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后,应当对涉及事故的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及其家属提供物质的和精神的援助。 第三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并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以便及时修正应急预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家属援助计划,该计划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得知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报告民航总局。 第三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公布供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家属查询的电话号码。 第三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尽快向已经初步获知的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家属发出通知,并应当根据与登机资料核对后的机上人员信息加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事故协调小组提供经核正的机上人员信息复印件,并及时报告进一步核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家属提供援助,包括: 第三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公布家属联络等工作进展情况,以便与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家属的进一步联络。 第三十八条 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航空器上有外籍旅客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事故协调小组及时报告外籍旅客的必要信息,以便外交部门及时与有关的外国使馆取得联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