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四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 第三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 第三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公布家属联络等工作进展情况,以便与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家属的进一步联络。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