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航空器上有外籍旅客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事故协调小组及时报告外籍旅客的必要信息,以便外交部门及时与有关的外国使馆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