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家属提供援助,包括:

家属出发、到达、离开事故现场的交通便利;

为家属选择符合要求的居住和活动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后勤保障;

派出经过训练的人员为家属提供精神抚慰;

为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

为实施家属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

其他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相关的必要援助。

上述援助费用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