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四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 第三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 第三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事故协调小组提供经核正的机上人员信息复印件,并及时报告进一步核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