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尽快向已经初步获知的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家属发出通知,并应当根据与登机资料核对后的机上人员信息加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