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四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 第三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 第三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公布供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家属查询的电话号码。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